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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绿化管理,美化校园环境,创造和谐校园,促进师生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园范围内的所有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校园绿化的基本任务(目标):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建设、养护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环境育人目标,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 哈尔滨大学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校园绿化建设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育自管或委托专业专业公司负责校园绿化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都应重视校园绿化工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好植树、爱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等义务;全校师生要提高绿化美化意识,形成“建绿、爱绿、护绿”的好习惯,提高我校绿化覆盖及绿化水平;对损坏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积极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绿化建设
第六条 校园绿化总体规划由后勤管理处制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纳入学校总体规划,由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并实施。
第七条 学校各种新建项目中,必须留出相应的绿化用地,留足绿化经费,每项建设工程留用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30%,具体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学校统一确定。
第三章 管理与养护
第八条 校园绿化管理的内容:
(一)校园内乔木、灌木、地被、草坪以及水生植物(包括因水生植物引起的湖水或河水水质污染)等管理和养护。
(二)园林设施的日常维护:花池、花坛、绿化护栏、的日常维护;
(三)室内外绿植的管理养护。
第九条 学校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养护经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校内现有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不准擅自砍伐、移植、毁损校内任何树木。
第十一条 校内各种基建及管线项目施工中,确需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须先向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中心申报,再向市政城管部门审批后, 方可施工。 占用绿地和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应按《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缴纳绿地占用费和补偿费。
第十二条 禁止开荒种地,对校内的预留地或荒地要按计划逐年绿化,力争短期内全覆盖,对已有绿地要加强维护。
第十三条 保护古树名木。宣传教育群众不断提高文明素质。
第十四条 绿化管理养护标准
(一)校园绿化利用植物造景,扩大树木宿根花卉的种植面积,逐步达到校园内不见裸露土地和校园花园化的要求。
(二)做到以绿为主,逐步提高校园绿化的覆盖率。
(三)校园植物配置按不同绿化区域的条件、类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长习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种植各种花卉、树木。
(四)新种花草树木要及时浇水、修剪、扶正、绑桩、防治病虫害等,成活率要达到90%以上,常年树木成活率要达到98%以上。
(五)做到不失时机地做好树木花草的培育、修剪、更新、换代养护工作。绿色植物的管理,要求花繁叶茂、草坪完整青翠;整形的乔灌木能定期修剪整形,绿篱每年至少修剪三次。
(六)植保状态。防止病虫害,大面积防治每年不少于4次,无病害率达到85%,无虫害率达到90%以上。
(七)定期清除草坪、绿地植物中的杂草。
(八)树木、花坛、草坪、绿地清洁美观,无枯死树,无栽植、养护作业时遗留的残土、树叶。
(九)园林小品及绿化设施无破损,完整、清洁、美观。
第四章 奖罚规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其按《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标准赔偿损失及罚款并通报全校:
(一)未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砍伐、移植、修剪、毁损校园树木、绿地和其它园林设施的;
(二)损坏地被植物和花草树木的:践踏草坪、乱挖野菜、采摘华国、攀折花木、乱钉乱画、晾晒物品、拴绳挂物、刻扒树皮、挖掘树根等;
(三)在绿地内饲养家禽、遛放宠物、种植农作物;
(四)在绿地内挖坑取土、焚烧物品、野餐、烧烤;
(五)在绿地内或者树池倾倒和堆放垃圾、含融雪剂的冰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六)在绿地内或者依托树木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损坏建筑小品、雕塑、围栏、挡墙等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限期清退占用绿地的,期满仍不退还绿地者,除按绿地面积缴占挖费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恢复费,后勤管理处或其授权单位将强行将其迁出或拆除并通报全校。
第十七条 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经济损失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并通报全校。
第十八条 拒绝或阻碍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有关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交由公安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校园绿化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上述各条奖励所需资金由校财务处从相关节约资金中统一支付,各项罚款统一上交校财务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罚款规则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之标准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学校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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