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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商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任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园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室外卫生管理和室内卫生管理,具体包括校容校貌、校园公共区域和楼宇的卫生管理,施工卫生管理,设展等宣传活动卫生监管,饮食(食品)服务、商铺、快递等服务行业卫生监管,立即的清运和处理等。
第四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全校师生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保洁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学校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将环境卫生设施纳、设备和卫生保洁用品纳入学校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学校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学校概算,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在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制定学校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校内外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络、督办;
(四)负责学校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奖惩、监督、检查;
(五)负责校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六)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配套建设,并按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组织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校园冬季清冰雪工作的部署、实施及保障工作;
(八)灾害性气候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九)学校重大活动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
(十)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九条 校园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哈尔滨市市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筑物的规整、清洁、美观。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私搭乱建小房、棚厦、门斗等设施;确因工作需要施建,需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审批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柱、灯杆等处涂写、刻画、张贴或发放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损坏校园文化、管理、安全警示等宣传牌。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等单位产生的污染或放射性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和下水道内。
第十五条 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遵守《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园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禁止饲养各种宠物。
第十七条 学校内的绿地有后勤管理处统一规划,严禁私自开荒,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和灯杆上悬挂任何物品。
第十八条 禁止噪声污染,机动车进入校区后禁止鸣笛。
第四章 校园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后勤管理处
负责全校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主要包括:
1、室外区域:负责校门、围墙周边环境、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卫生管理和保洁;负责校园区内除楼房所占面积以外的所有场地包括大小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棚)、道路、甬路、假山、开放性室外运动场(篮球场)、绿地、家属区、育人河、人工湖等的卫生管理和保洁;负责垃圾转运间、垃圾箱、休闲座椅等各种校园文化设施、景观设施及公共环境设施的日常维护;冬季清冰雪工作;除四害消杀工作;校区内各类管道维修、跑冒滴漏、清掏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2、室内区域:负责教学楼、行政楼、后勤楼、博士楼、新建教学综合楼、食堂、校医院、水源地、浴池、单身教工宿舍等教学生活区及功能性场所的卫生管理及保洁。
(二)舍务中心
负责宿舍楼及门前台阶以上部分(含踏步、无障碍通道)卫生管理、保洁和冬季清冰雪工作。
(三)专家公寓
负责专家公寓及门前台阶以上部分(含踏步、无障碍通道)卫生管理、保洁和冬季清冰雪工作。
(四)图书馆
负责图书馆及门前台阶以上部分(含踏步、无障碍通道)卫生管理、保洁和冬季清冰雪工作。
(五)体育学院
负责体育场、网球场、足球场等体育运动场地、所属楼宇及场馆门前台阶以上部分(含踏步、无障碍通道)卫生管理、保洁和冬季清冰雪工作。
(六)工会
负责B区礼堂、南区俱乐部及门前台阶以上部分(含踏步、无障碍通道)卫生管理、保洁和冬季清冰雪工作。
(七)办公用房
由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所属楼宇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含门前台阶以上部分(含踏步、无障碍通道)卫生管理、保洁和冬季清冰雪工作。
(八)校园基础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负责施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并按《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园施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管理。
(九)商铺、快递、驾校等服务机构
负责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校园内的商铺、快递等所租赁场所的卫生管理由承租人自己负责,含门前台阶以上部分(含踏步、无障碍通道)卫生管理、保洁和冬季清冰雪工作。
驾校楼门前及训练场地的卫生管理及保洁工作,冬季清雪时延伸至食堂东侧外墙。
门禁企业负责租赁场所及场地的卫生管理、保洁及冬季清冰雪工作。
第二十条 校园保洁的标准
(一)校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异味,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校内道路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清扫、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 和人流高峰时间。
(五)校园路面、主次干道、小径、春园、秋园、假山、人工湖周边、公用活动场所、室外运动场等不能有杂物、纸屑、痰迹、水迹等。
(六)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垃圾箱、休闲排椅、健身器材、雕塑小品等要干净整洁。
(七)及时清扫积水,按规定时间完成清雪作业。
第二十一条 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1.校园垃圾的投放、收集与处理,按《哈尔滨商业大学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实施。
2.在校园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箱、垃圾投放点。垃圾袋装,并进行垃圾分类收集。
3.垃圾转运间要每日冲洗,要求无异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定期投放鼠药,有效控制鼠、蝇、蚊害虫孽生。
4.垃圾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5.校园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把垃圾倒入垃圾箱内,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废纸及杂物。不准损坏、占用或挪动垃圾箱,一经损坏,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二十二条 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冲洗车辆;
(五)校园内公共场所吸烟;
(六)在校园内送餐;
(七)其他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除“四害”工作,完善防鼠设施;倡导无烟环境,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结合学校每年公共卫生月活动,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检查专项工作,通报各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碍校园卫生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后勤管理处举报,由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凡在上级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外来人员,学校将联合市政行政执法机构,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商铺、快递、服务企业及施工单位等,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或合同进行处罚(包括停止其施工),情节严重者可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及校园秩序管理过程中,不服从校方管理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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