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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我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列》以及《黑龙江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循高校公共卫生工作服务于高等教育发展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覆盖、保障健康。
第三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是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任务是:以健康教育为基础,倡导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加强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预防、监控和诊治,对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提高应对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加强校内公共卫生环境和影响师生健康的有害因素等进行监督,不断改善学校卫生条件,提高我校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学校依据《黑龙江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共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工作计划的制定、督查考核的实施,宣传教育及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等事项,具体:
(一)建立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制定履行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校园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的各项卫生活动,做好卫生宣传工作。
(三)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公共卫生安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把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的情况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预防控制、临床救治、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指导全校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传播;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五)熟悉各类卫生法律法规,了解学校公共卫生死角位置,以及卫生事件易发重点部位。
(六)定期组织公共卫生检查,消除卫生隐患,改善校内卫生环境条件,确保师生身心健康;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及时制止、纠正违反学校卫生制度行为,预防和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第七条 建立学校、学院(部门)、班级三级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网络。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为学校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各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为学院及职能部门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学生班级生活委员兼卫生委员,宿舍室长兼宿舍卫生督查员。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各学院书记、相关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各部门、各学院具体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职责:负责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
1.负责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工作。
2.负责有关信息的报告和对外发布,特别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把握舆论导向和对外的信息发布。
(二)组宣部职责:负责公共卫生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1.根据公共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配合后勤管理处做好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卫生安全、意外伤害防范、传染病等宣传教育工作。
(三)工会:配合做好教职工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
(四)团委:
1.配合后勤管理处策划、组织卫生知识讲座。
2.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宣传、组织、实施工作。
(五)教务处:负责安排学校公共卫生的健康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1.负责将大学生健康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并按规定要求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
2.负责教室、实验室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
(六)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协调学生管理中的公共卫生工作;
(七)财务处:负责公共卫生日常工作经费的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到位;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共卫生必需的设施和设备的采购保障;
(九)后勤管理处职责
1.全面负责学校的公共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起草制定学校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监督检查各部门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或公共卫生异常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4.定期对学校公共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行。
5.对全校师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和培训;对食堂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卫生知识学习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细则的演练。
6.建立健全学校公共卫生资料档案。
7.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组织指挥救护或预防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卫生事件发生原因。
8.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原因,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9.组织交流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经验,促进学校各项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10.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美化校园环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11.加强健康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及健康教育讲座,利用板报、广告栏、显示屏或校园网等媒体,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及个人卫生知识。尤其要根据季节的变化,提示防病的重点,及时公告重点传染病的流行趋势及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防范要点等。
12.制定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除常见突发事件应急抢救和自身防范知识外,还应包括常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条例的学习,增强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意识。对学校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消毒防护的培训。
13.加强医疗急救的保障工作,随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如食物中毒、肠道或呼吸道传染病等,保证校医院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消毒药品等物资储备,提高应对各类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1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及时抢救和治疗病人。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应作好详细的登记工作;病历书写应完整、详尽;对需要转院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十)保卫处:
1.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应急演练以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现场保卫工作;
2.做好日常公共卫生管理中执行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舍务中心
1.负责学生宿舍的公共卫生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完善学生宿舍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3.加强对公共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发现学生宿舍内安全隐患或公共卫生异常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4.对学生宿舍公共卫生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5.对全体住宿生开展公共卫生教育,制定公共卫生管理办法,对违反公共卫生纪律的责任者进行处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原因。
6.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公共卫生资料档案。
7.协助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减少心理疾患的发生。
(十二)体育学院:负责学生体育教学活动的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
1.负责按照国家体育卫生标准提出修建体育教学场地、购买体育器材的计划。
2.体育课进行的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3.认真组织实施阳光体育活动,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青春健身活动。
4.做好学生体质测定工作,实施大学生健康教育教学计划。
(十三)各学院职责:负责本院的公共卫生管理,落实学校公共卫生管理要求。
1.负责建立各学院、班级二级公共卫生工作网络,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2.负责设立各学院、班级公共卫生责任报告员;各学院学生宿舍设立公共卫生督查员。
3.宿舍卫生督查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发现学生有疑似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咯血、黄疸等)时,应督促其就诊,若出现3名以上相同症状者,及时报告学院责任人,学院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校医院进行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十四)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公共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隶属单位、服务场所的公共卫生管理;并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疾病控制等方面规章制度,配合做好师生员工日常卫生管理、健康状况监测、疾病信息报告等工作。
第四章 公共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是贯彻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负责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卫生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实施内部卫生管理的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公共卫生监督检查采取主动接受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学校内部自我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除接受当地卫生行政机构检查和专业防治机构督导外,由后勤管理处根据传染病发病的季节特点,对学校各单位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除接受当地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外,由后勤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各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卫生情况和记录情况组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监督和考核。后勤管理处餐饮服务中心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的直接责任部门,根据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各食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食品卫生情况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教学楼、图书馆、行政楼等公共场所卫生和卫生包干区日常督导管理和检查。
第十六条 舍务中心负责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对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进行督导检查,并视情况在全校公布。
第五章 公共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与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师生员工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公共卫生信息报告、新闻发言人、公共卫生督查、公共卫生责任追究等制度,构建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加强校内医疗机构的配置和建设,并按章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配备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每个校区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将公共卫生督查结果作为对各学院、部、处以及班级等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投入,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体检经费、卫生费使用;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改造有计划、有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加强校内餐饮从业人员、公共卫生责任报告人、宿舍卫生督查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公共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且年内无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将追究直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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