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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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暖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水、电、暖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师生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统一供应水、电、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水、电、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水、电、暖的权利和维护水、电、暖设施安全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坏设施、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水、电、暖设施的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室外布置各种管线,其位置与走向必须符合统一规划。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水、电、暖系统。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学校发展规模,适时对水、电、暖系统进行增容,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电、暖设施的,要采用节水、节电、节能的技术、器材。后勤管理处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适时接通水、电、暖。承建单位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提供工程图纸和资料。

第八条 水、电、暖建设和维修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队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管理与供应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应当及时检查、维修水、电、暖设施,做好检修纪录,做到规范管理。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正常情况下,必须保证水、电、暖连续供应。计划内的停水、停电、停暖应提前通知用户;遇到抢修、安装设备或改变运行方式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供应时,应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如遇重大安全隐患,可先紧急停供,然后通知用户。

第十二条 在保障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控、节约供给,避免“跑、冒、滴、漏”和“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水、电、暖接出校外,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审批。批准后须安装计量器具并缴纳有关费用,服从学校管理。严禁用户向他方转供水、电、暖。

第十四条 用户如新装或改装水、电、暖管线及设施,或改变水、电、暖使用性质,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第十五条 在校内进行工程施工和商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学校水、电、暖时,必须提前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申请手续,缴纳押金,安装水、电表后方可使用,短时用户可协议交费。

第十六条 各系(院)、部门安装空调、教学设备等大功率电器(1500w以上),必须到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勘察,确认具备安装条件后方可安装。

第十七条 用户应当遵守安全制度,经常自查和维修属用户负责的水、电、暖管线和设施(进户阀门及阀门以下的水、暖设施;电表及电表以下的电器开关和线路灯具),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章保护与维修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水、电、暖设施及运行的行为:

(一)扰乱配电中心、换热站等重要场所的工作秩序;

(二)盗窃、破坏或移动、损害水、电、暖设施及标志;

(三)窃水、窃电或从暖气管线中放水(窃暖);

(四)向水、电、暖管线设施抛掷物体,随意启闭开关和控制阀门,压埋水、电、暖管道井盖。

第十九条 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要按照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定期对水、电、暖设施设备进行大修、中修、小修和经常性保养,并建立检修和运行记录档案;重要设施要专人负责,每年进行检查和整修,保证水、电、暖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严禁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使用学校水、电、暖的单位和个人,水、电表的安装及维护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水、电、暖管线附近进行作业时,如对水、电、暖运行有可能造成影响的,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移交相关法律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反第十四条之规定者,停水、停电限期整改;

(五)违反第十五条之规定者,停水、停电并追究其违约及相关法律责任;

(六)施工作业、堆放物料危害学校水、电、暖设施安全的,缴纳500元—3000元补偿金;

(七)擅自启闭水、电、暖控制开关或阀门的,按其造成的相关损失视情节严重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承担赔偿责任;酿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停水、停电、停暖的,从重处理。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水电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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