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推动节约型校园创建,促进学校绿色发展,按照《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和《教育部关于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通知》(教发〔2013〕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水、汽、电、暖能源的有效管理,建设节约型校园,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能源经费的支出,避免在水、电、暖使用和管理上存在隐患或出现事故,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区域内的节水、节电、节暖的管理。

第三条 节约用水、用电、用暖,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计划用水、用电和用暖,保证基本需要,节奖超罚。

第四条 学校的节能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对用水、用电、用暖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依据水、电表的消耗数对从事经营性的单位或个人收缴水、电费。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指定管理人员,经常巡视,加强检查和监控,杜绝“跑、冒、滴、漏”,对违规用水和浪费水资源的部门或个人,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学校用水部位统一安装节水性能过关的节水器和除垢器。

第八条 学生宿舍用水,由舍务楼长负责管理,要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现象。

第九条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公共部位用水,由楼长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用水,由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游泳馆、体育场、体育馆用水,由用水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第十二条 改造浴池、开水房供水系统,安装IC卡,师生洗浴,饮用开水一律划卡,既节省管理人员又杜绝长流水现象。

第十三条 图书馆用水,由图书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绿化用水,由后勤管理处校园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杜绝用水管直接冲刷砂石、路面,杜绝用水漫灌的方式给花草树木浇水等。

第十五条 食堂的用水管理,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餐饮服务中心或承包业主依据水表显示的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六条 锅炉房的用水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安装、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节水型设备,定期维护节约用水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商服网点用水要及时安装水表,由后勤管理处每月按水表结算水费。

第十八条 基建维修工程临时用水或打施工用临时水井,由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行管理,经费从基建经费列支;如需要使用学校生活用水,则需到后勤管理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按计量向学校缴纳费用。

第三章 用电管理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后勤管理处审批办理用电手续和变电所发放用电许可证的用电部门或个人,不得私接、滥接电线,不得使用学校配发之外的电器。

第二十条 学校统一安装节电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电。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学院(部)的工作量、核定电量,统一安装电表。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出现事故,电器设备用后应及时关闭。

第二十三条 照明用电实行限时供电与分块管理

(一)学生宿舍用电管理

1.学生宿舍供电时间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具体供电方案由舍务管理部门提供。

2.学生宿舍电源控制由舍务值班人员负责。供电时段内宿舍要做到安全用电,人走灯灭,舍务值班人员要随时进行检查。

3.学生宿舍楼公共照明灯由值班门卫负责管理,按规定时间开关照明灯具。

4.学生宿舍实行磁卡用电,核定生均每月供电基数,超出基数自行购电。

(二)办公楼用电管理

1.办公楼公共部位的照明灯,白天由楼长负责,开关时间要根据天气或季节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夜晚照明开关时间由值班门卫负责,开局部照明灯,22:00点全部关闭。

2.办公楼内办公室、会议室用电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

3.白天正常采光条件下,办公室、会议室内不得开灯。

4.办公微机管理。不允许利用办公微机干私活,上网聊天等。不允许不工作待机,不使用时关掉。

(三)教学楼、实验楼用电管理

1.教学楼、实验楼公共部位的照明灯,白天由楼长负责,开关时间要根据天气或季节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夜晚照明开关时间由值班门卫负责,开局部照明灯,22:00点全部关闭。

2.教学楼、实验楼内办公室、会议室用电由使用部门负责。

3.教室在白天正常采光条件下不得开灯,由任课教师和上课班级的班长或生活委员负责管理,辅导员督促。

4.实验室用电由使用部门负责。

(四)游泳馆、浴池、体育场、体育馆用电管理

游泳馆、浴池、体育场、体育馆等用电场所,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安全用电,人走灯灭。

(五)图书馆用电管理

图书馆内照明、工作用电管理均由图书馆负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安全用电,人走灯灭。

(六)校园照明用电管理

校园照明灯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变电所根据天气或季节变化适时调整送电和关闭时间。

(七)学校食堂用电管理

食堂的照明、动力用电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依据电表显示的电量缴纳电费。

(八)锅炉房照明、动力用电由专人负责管理。

(九)学校内部个别部门有经营业务的,如复印、微机房等,核定办公用电,收缴办公以外的电费。

(十)商服网点用电管理

商服网点用电,需到学校变电所办理用电许可证,安装磁卡电表,承租人按商服用电价格到后勤管理处提前购电。

(十一)基建维修工程用电管理

基建维修工程如果使用学校变电所输出的电能,需到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安装独立电表,按施工用电标准向学校缴纳电费。

第四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各类校舍供热面积的冬季供暖服务和公用部位(含地沟口、无人管理的部位等)的防寒保温。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暖单位负责供暖锅炉和学校换热站之间的地下管网的铺设及维护,并保证供暖达到标准;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部分的供暖设备的维护及管理,并保持和集中供暖单位的联系,以解决与集中供暖相关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冬季供热时间,参照哈市有关标准为每年的十月二十日第二年的四月十五日提前五天或推后五天。如遇特殊情况需根据实际需要提前或推迟供暖时间。

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