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房改精神,学校将全面停止福利房和集资房建设。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加快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的进度,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决定率先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参照《哈尔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学校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建立起适合我校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我校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住房补贴范围
凡我校事业编制的男、女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取得过单位无偿分配的公有住房,或取得过单位无偿分配的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均可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主动放弃学校博士住房待遇,并签相关订承诺书的博士)
凡下列人员,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一)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因私出国人员;
(二)在编不在岗人员;
(三)取得博士学位,等待学校博士住房待遇人员。
第四条 住房补贴构成
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的公式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
工龄未满25年,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建筑面积系数÷25年×本人实际工龄
其中: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末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
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2001年基准补贴额标准为825元,每年工龄、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6.5元。
第五条 住房补贴方式
(一)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的职工(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按轮候的办法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轮候的办法和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剩余年限的补贴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发放。
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职工在2001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住房补贴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提取。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新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学校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
第六条 货币化补贴发放顺序《轮候制》
1.死亡人员
2.离退休人员按离退时间排序(无房人员在前、补差人员在后)
3.在职人员按参加工作时间排序(无房人员在前、补差人员在后)
第三章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第七条 建档程序
(一)职工个人申报登记住房情况,填写《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登记表》,并提供承租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校房产管理科将按照有关规定逐一进行认定。情况不清或有异议的,应到职工工作过的单位、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或住房产权单位实地调查核实。
(三)学校房产管理科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职工住房面积的计算核定,计算核定后的职工住房面积与职工本人见面。
(四)学校房产管理科对计算核定的职工住房面积进行初审。
(五)建立单位职工住房档案
第八条 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包括的内容:
(一)《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登记表》、《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表》、《职工职级变动住房标准登记表》、《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登记表》、《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表》。
(二)职工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及配偶所在居住地的公有住房承租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四)职工及配偶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他处住房的公有住房承租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措施和纪律约束
第九条 在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对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情况要三榜公布。对情况不实和群众的反映,要认真调查核准,将结果公布于众。要实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省房改办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对职工有意瞒报住房骗取住房补贴的,学校将追回已发给的住房补贴,并其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房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哈尔滨商业业大学
二О一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