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商业大学大中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大中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坚持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意见。坚持程序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程序不得简化。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三条 按照施工方案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准确及时的出具工程预算报相关部门进行招标。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学生活动区隔离,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条 施工区域及附近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警示灯。当进行高空作业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及建筑物安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办理校园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不合格项目立刻整改。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应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严格按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对改造项目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重点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旁站情况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的和合同约定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设计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修缮工程,后勤管理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应加强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进场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严格按照检验批对材料进行复验,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建设工程当中。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和监理单位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对材料及时归档。工程完工后后勤管理处,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

第十四条 初验合格后,应及时协调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使用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清理垃圾及时退场。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及工程结算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文件,送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金额付款。

第二十条 监理项目保修制度,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通知施工单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商业大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